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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陶都英才”工程 打造创新创业高地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2-10-30 14:13:4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174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全国科学发展示范城市的目标,深入贯彻“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总体原则,根据无锡市《关于深化“530”计划,建设“东方硅谷”的意见》,现就实施“陶都英才”工程,打造创新创业高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一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指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需求,带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宜自主创业、兴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积极鼓励现有企业引进领军人才带团队、带项目合作创业。
第二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宜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工作五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
(三)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团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投入的货币资本不少于政府提供的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由镇(街道)、园区组织申报,经评审确认的,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视创业项目规模和投资力度,提供100万元—5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根据产业化进度,可申请100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厂房,一年内免租金。
(2)给予不超过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引进风险投资首次投资总额30%的政府背景创投资金配套。
(3)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免租金。
(4)在宜购房,按实际房价给予安家补贴,最高100万元,分5年支付。
(5)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自其交纳个人所得税起,连续三年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额度由财政予以奖励。
(6)鼓励和支持领军人才创办企业做大做强,对已经立项支持的领军人才企业,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和3000万元的,择优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融资贷款担保,同时视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支持其开展新项目的研发。
第四条 对暂未入围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创业项目,视项目产业化规模、层次和进度,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的产业化配套资金。
第五条  对经评审确认的科技创业领军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的人才项目经费和最高3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均分5年支付。
第六条 积极鼓励引进海内外顶尖人才,对引进的海内外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第七条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创办的企业落户在园区的,政府扶持资金按市级财政和园区财政各50%比例分担。落户在镇(街道)的,政府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并负责实施。
二、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八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指企业(不含中央、部省属企业)引进的,有重大发明和重大技术创新,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三)国家“千人计划”创新人才;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
(四)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五)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提升改造领域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条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每年在宜工作不少于6个月,经市科技和人才相关部门综合审定后,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对符合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条件的,视其项目产业化的层次、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2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宜购房,给予最高7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2)对符合第九条第三、第四款条件的,视其项目产业化的层次、规模和进度,给予最高100万元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在宜购房,给予最高5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3)对符合第九条第五款条件的,在宜购房,给予最高30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支付。
第十一条  对经评审确认的科技创新领军团队,给予最高800万元的人才项目经费和最高3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均分5年支付。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引进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团队)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园区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按25%、25%、50%的比例分担,镇(街道)企业引进的,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50%比例分担。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计划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并负责实施。
三、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我市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引进紧缺人才。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紧缺专业目录由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每年年初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对引进的紧缺人才,享受下列支持政策:
(1)给予引进人才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每人每年最高10000元;知名重点高校优秀本科学士毕业生每人每年最高7200元。自人才正式引进落户后按年发放。
(2)给予引进人才一次性购房补贴,其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每人20万元,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每人10万元。
重点产业紧缺人才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并负责实施。
四、柔性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遵循“不求所有、但求所得”、“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柔性用人政策,建立便捷、灵活、有效的“柔性”引才机制,不拘一格引进海内外人才和智力。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的人才,经认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办理《特聘工作证》,享受市民待遇。
(2)对常年在我市工农业生产型或生产服务型企业工作或服务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受聘担任项目负责人及以上职务的,并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可享受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5万元,硕士研究生、副高职称或高级技师3万元,每年支付20%。
(3)积极引进海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国家、省和无锡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给予1:1配套经费资助。对企业当年申报实施,未获得上级立项资助的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万元的经费资助。
柔性引才计划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并负责实施。
五、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及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社会事业领军人才主要是指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城建、规划等社会事业领域,引进具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在基础学科研究中有突出成就、在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专业技能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八条 社会事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当于正高职称;
(二)获得国际、国家权威奖项;
(三)社会事业领域内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或列入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以及与其相同等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九条  社会事业领域新招聘领军人才,在编制许可、专业对口、岗位急需的前提下,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第二十条 对于引进社会事业领军人才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租房补贴,连续享受3年,在宜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
社会事业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细则并负责实施。
六、优秀人才培育及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积极培养高技能人才,对获得证书或取得其他称号的个人或单位进行奖补:
(1)采用“缴费培训、获证奖补”的方法,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初、中、高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奖补标准分别为每人600元、1000元、1200元和1500元;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奖补标准为每人300元(奖补对象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职技校及高校在校生)。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无锡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并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6万元和2万元的启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努力促进企业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分层分类,定期举办专题培训班。有针对性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大型企业经营管理者或专家学者来宜开设专题讲座。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技人才参加各类进修培训和学历深造。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人才参加各级各类项目和计划的申报,对申报成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入选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选省“企业博士集聚计划”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新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的技师或高级技师,一次性奖励5000-8000元;新评为无锡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突出贡献的技师或高级技师,一次性奖励3000元。
(3)新评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无锡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宜兴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培养管理周期内每年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的图书资料补贴。
第二十四条 市每三年组织开展一轮“市学术技术带头人”、“市青年科技英才”、“农村优秀实用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名医”、“名师”、“名家”等知名人才的培养力度。
优秀人才培育计划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七、载体建设及配套服务
第二十五条 加快各类平台和载体建设,吸引各类人才集聚,鼓励各镇(街道)、园区和企业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成功申报并正常运转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标准为:
(1)对新建立的国家“千人计划”产业研究院,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国家“千人计划”产业研究院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每引进1名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奖励50万元,对国家“千人计划”人才主持的项目(课题)获国家级、省级科研资助计划的,给予1:1的经费匹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建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博士后工作机构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企业5万元的奖励。对在站博士后主持的项目(课题)获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的,给予1:1的经费匹配,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院士工作站等企业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资助。
(4)对建立国家级、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或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单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5)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推进引才社会化进程,积极鼓励猎头公司、引才工作站、顾问等单位和个人,参与高层次人才与紧缺专业人才的引进,积极推荐并成功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引荐单位或第一引荐者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积极引进和培育创业投资、科技金融和知识产权等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发挥政府创业投资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设立种子基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开展对社会创投机构投资项目的跟进投资,支持领军人才创办企业的银行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发挥政府采购和政府示范项目对创新创业的直接支撑与市场推介作用,领军人才自主创新的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的产品目录。
第二十九条 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出国(境)培训和承担科研课题。
(1)鼓励出国(境)培训。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政府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按资助金额1:1进行经费匹配。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每人最高3万元的出国(境)培训费。企事业单位派员参加列入上级政府年度出国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资助所在单位每人最高2万元的出国(境)培训费。
(2)鼓励人才参与科技项目。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给予优先立项,并在市科技经费中按规定予以资助。对获省“六大人才高峰”经费资助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定期组织创新科研项目(课题)评选,择优给予1-8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三年内建成1500套人才公寓,优先提供给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一条 继续实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子女入托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畅通绿色通道,提供集成式服务。重视发挥优秀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作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优秀人才贡献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人才强镇’先进单位和‘人才强企’先进单位”等评选活动,每年评选一次,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和人才、鼓励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对获得“优秀人才贡献奖”的,每人奖励5万元;对获得“高技能人才成就奖”的,每人奖励3万元;对获得“‘人才强镇’先进单位和‘人才强企’先进单位”的,每单位奖励不少于5万元。
八、组织领导及实施保障
第三十三条 实施“陶都英才”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科技工作办公室、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本意见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同推进。各镇(街道)、园区要设立科技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的科技和人才工作办公室,确定至少2名科技与人才专职人员,负责科技和人才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大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市、镇(街道)、园区要设立不低于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同时鼓励企业设立人才开发专项经费,用于人才的引进、培养、开发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同一事项符合本意见多项优惠规定的,按最高额实施,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市委、市政府[2007]43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内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